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原告 余雅娟 被告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4年10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1,339,000元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
0輛,惟該車交付後發現多項重大瑕疵,先位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備位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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