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2號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進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紀進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