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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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薛家蓁 被告 陳佩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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