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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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他字第1000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陸只,毛重分別為零點貳伍公克、零點貳伍公克、零點貳公克、零點貳公克、零點貳公克、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明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07、838、946、947、1155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109年8月20日死亡,經本院於109年9月11日以109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9年10月7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含包裝袋6只,毛重分別為
0.25公克、0.25公克、0.2公克、0.2公克、0.2公克、0.
2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隨機抽驗3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7年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6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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