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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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永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