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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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添進
被 告 江明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42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中簡附民
字第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受僱於訴外人林正
堂、 林文俊 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位於臺
中市○○區○○○○路○○○○0路0000000段0000
號建號建物,因原告認為上開建物地下一層即安全圍籬仍為
其所有,而阻止其等進入施工,被告因原告阻擋久候無法工
作而心生不滿,竟在得以共見共聞的開放空間,以「你娘雞
掰」等語辱罵原告,足以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致使原告受
有精神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侵權事實之認定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
共場所以「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原告等情,業據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對原告之
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衡以
被告使用之詞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具有侮辱性,對原告之人
格尊嚴形成相當之貶損,應認被告已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
損害,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2、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
參照)。爰審酌被告以加害原告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詞
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深刻之心理創傷,兼衡原
告之學歷為大專畢業、從事建築業、月入約7萬至8萬元
,107及108年度所得各為600,000元及500,000元,名
下有田賦1筆、被告107及108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
有車輛4部,此經原告陳報在卷,並有本院調取之兩造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證物袋)
,本院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0,000元實屬過高,應以7,00
0元為適當。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對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
0元,及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