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啟泰 、 黃景昌 、 張瓊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瓊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張瓊文系統顯示為「張■文」,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