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嫈瑜被告陳瑞霖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瑞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104年度執字第3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嫈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嫈瑜因被告陳瑞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1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34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字第3492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18日士檢朝執子104執助1019字第30382號函暨所附之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