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彭淑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盛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號11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二分之一,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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