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被告 張廷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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