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光泰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蓁
一、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光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鄭光泰如其中一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