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237號原告 詹麗娟 被告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