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佩雲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