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儒
符豈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宏儒、符豈嘉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儒、符豈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陳宏儒、符豈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陳宏儒本案被訴傷害部分、符豈嘉本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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