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88號
原   告  林惠珠
被   告  江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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