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88號
原 告 林惠珠
被 告 江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88號
原 告 林惠珠
被 告 江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