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葉德智弘祥 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葉德智即弘祥│有限責任澎湖縣第二信│104年3月20日│柒萬捌仟元│0000000│保付支票│││土木包工業│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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