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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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楊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金珠於94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4年7月27日起至96年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9年2月24日止累計225,649元未給付,其中67,276元為本金;158,28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金珠於94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20日起至101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467,628元未給付,其中184,621元為本金;250,617元為利息;32,3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金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206,645元未給付,其中57,271元為消費款;145,77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金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7,276元││2月25日起│││├──┼─────┼─────┼──────┼──────┼───────┤│002│新臺幣│楊金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184,621元││2月25日起│││├──┼─────┼─────┼──────┼──────┼───────┤│003│新臺幣│楊金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7,271元││2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