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28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鍾廷財 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張玉妹 上一人之輔佐人 鍾淑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98號),經原告及反訴原告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蘇品蓁法官游紅桃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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