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世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