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王瑞雲 代理人 林翠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說明。
五、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 陳明 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