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台東縣導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金德 代理人 林恒立 債務人 高荷雅高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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