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240號債權人 李吳鳳珠 代理人 李龍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晨瑛 、 李佳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朱雅蕙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實際住居所地。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因狀載不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