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岡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26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0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6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