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5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106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共2罪)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6年度審訴字第4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①②案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前開③④案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
5月1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2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25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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