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郭品婕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被告 黃良正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鄰近門牌、同建築型態、相近屋齡之建物於民國108年2、3月間之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0元,且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應有部分1/2之面積(含附屬建物)為41.73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7,260元(計算式:62,0004
7.73=2,587,2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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