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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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家沁 即 王家沁 即 劉嘉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提出填載完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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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⒋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債務人於1
03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應具體說明參與協商之債權人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⒍債務人稱自112年12月25日失業至今無收入,應說明目前支出生
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請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