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
1、須依不動產、動產或其他權利等分類。
2、將遺產分類載明於遺產清冊上:請記明內容,如有金額並記明金額;如無不動產亦須在不動產類下記明「無」,依此類推。
3、聲請人須在遺產清冊上簽名或蓋印鑑章。
(二)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