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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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6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許 芳芸 債務人 於淑華
一、債務人於淑華、 許芳芸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芳芸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於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77,83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芳芸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02月01日(即第84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95,19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於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6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於淑華、許│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95199│芳芸│2月01日起│8月15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於淑華、許│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95199│芳芸│3月02日起│8月15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8月16日起│9月01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