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譚桀 亦即 譚其弘 反訴被告即原告 劉宗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