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7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劉泉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之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劉泉鋒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80,542元整,及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至104年4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1.88%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利率
11.88%之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