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宏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毛重合計壹點伍公克,驗後純質淨重合計零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101年度偵字第1431號、101年度他字第2025號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白粉4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純質淨重為0.44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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