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簡言妙附民被告 吳勇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