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號被告己○○
號戊○○甲○○丙○○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七萬三千零四十九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己○○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晚間,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號百分百KTV內,因被告丙○○與原告乙○○發生口角,竟與被告丙○○等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百分百KTV門口,由被告己○○以木棒毆打告訴人頭部,被告丙○○則以高粱酒瓶毆打告訴人頭部,致原告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上血腫、左耳撕裂傷之傷害,原告因而支付醫療費用共計四萬三千零四十九元、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看護費)三萬七千四百元,無法工作損失十九萬二千六百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三百萬元。被告己○○、丙○○行為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戊○○、甲○○、丁○○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請求被告等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二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己○○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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