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8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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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89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
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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