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王根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9年2月20日彰監四字第64-IAB182885、64-IBA000233、64-I3A10569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狀漏列被告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原告應予補正(例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代表人乙○○、代表人住居所可同被告機關所在地)。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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