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全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清全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裁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4
20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