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1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東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5.88%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債務人林東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