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 王榮豊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本件離婚請求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譯本貳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所為聲明訴請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法限期原告予以補繳;又原告訴請離婚之被告既為越南國人士,原告自應提出被告通曉語言(越南文)之起訴狀繕本,以利本院辦理送達通知,及便利被告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利,惟因未見原告起訴同時提出經合格翻譯人員翻譯之上述訴訟文書越南文譯本到院,致本院無從寄送被告得閱讀辨識之起訴狀記載繕本,於法同有未合,故亦定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為繳費及補提起訴狀越南文譯本,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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