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三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鐵強
一、債務人賴三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三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鐵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