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司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司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司他字第25號原告 楊茗喬
洪莉婷 洪鵬凱
洪緯玲
洪巧庭 被告歐美藝術琉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雋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關於「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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