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一)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經本院以89重訴字第82號判決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與聲請人。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0分之19,餘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就原審判決駁回部分提起上訴,復於89年7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0分之19,餘由聲請人負擔,堪可認定。
(二)次查,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77727元、郵票費895元(第一審郵票費680元+第二審郵票費54
9元-退還郵票費334元)、第二審裁判費1821元,總計80
443元乙節,亦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審查屬實,堪予認定。再依前揭相對人應負擔20分之19訴訟費用比例計算,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6421元(計算式:80443×19/20=76420.85,元以下四捨五入),同堪認定。(三)至聲請人雖主張郵票費為1229元,然其中334元已經本院退還,自應予扣除,及聲請人亦應負擔訴訟費用1/20,不得請求相對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均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表┌──┬──┬───────────┬─────┬─────────┬──────┬──────────────┐│編號│種類│地段.地號.建物門牌│登記名義人│面積m2│原告應有部分│承認書所載地號│├──┼──┼───────────┼─────┼─────────┼──────┼──────────────┤│一│土地○○○鎮○○段1023│乙○○│四一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7-13│├──┼──┼───────────┼─────┼─────────┼──────┼──────────────┤│二│土地○○○鎮○○段1026│乙○○│一四一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8│├──┼──┼───────────┼─────┼─────────┼──────┼──────────────┤│三│土地○○○鎮○○段1027│乙○○│二八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8│├──┼──┼───────────┼─────┼─────────┼──────┼──────────────┤│四│土地○○○鎮○○段1027-2│乙○○│二七三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7-13│├──┼──┼───────────┼─────┼─────────┼──────┼──────────────┤│五│土地○○○鎮○○段1427│乙○○│一三四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51-9│├──┼──┼───────────┼─────┼─────────┼──────┼──────────────┤│六│土地○○○鎮○○段1427-1│乙○○│一三七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51-8│├──┼──┼───────────┼─────┼─────────┼──────┼──────────────┤│七│土地○○○鎮○○段1429│乙○○│四五平方公尺│六分之一│民國年間向國有財產局價購│├──┼──┼───────────┼─────┼─────────┼──────┼──────────────┤│八│土地○○○鎮○○段1430│乙○○│一二三平方公尺│六分之一│民國年間向國有財產局價購│├──┼──┼───────────┼─────┼─────────┼──────┼──────────────┤│九│土地○○○鎮○○段1433│乙○○│七三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9-15│├──┼──┼───────────┼─────┼─────────┼──────┼──────────────┤│十│土地○○○鎮○○段1435│乙○○│二0一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8│├──┼──┼───────────┼─────┼─────────┼──────┼──────────────┤│十一│土地○○○鎮○○段1441│乙○○│五九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9-13│├──┼──┼───────────┼─────┼─────────┼──────┼──────────────┤│十二│土地○○○鎮○○段1501│乙○○│六一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9-9│├──┼──┼───────────┼─────┼─────────┼──────┼──────────────┤│十三│土地○○○鎮○○段1502│乙○○│八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9-9│├──┼──┼───────────┼─────┼─────────┼──────┼──────────────┤│十四│土地○○○鎮○○段1505│乙○○│二二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8│├──┼──┼───────────┼─────┼─────────┼──────┼──────────────┤│十五│土地○○○鎮○○段1506│乙○○│五七一平方公尺│六分之一│○○○鎮○○段348│├──┼──┼───────────┼─────┼─────────┼──────┼──────────────┤│十六│土地○○○鎮○○段1561│乙○○│二0三平方公尺│六分之一│⒍⒕○○○鎮○○段350-109││││││││350-110.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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