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訴人 徐子宸

被上訴人 夏永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