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告 吳振亞 被告 許雅菁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邱于真
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