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債權人 蘇林 銀鳳債務人 蘇李惠珍 上列聲請人即蘇林銀鳳聲請對相對人即蘇李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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