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廖繹豪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被告 吳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