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甲000000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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