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昕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米實業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給付約定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6,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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