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債權人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榮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陳榮成(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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