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東莞尚美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甫 原告NARCISSUSTRADINGCO.,LTD.法定代理人 蔡宥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 律師
歐陽芳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良運 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萬5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