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王素彬 被告 黃阿里
賴文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